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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本内容摘自《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
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讨论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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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
第十条: 部属各高校的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要依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具体工作原则上仍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教计[1996]114号)的要求,并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执行。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园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方便;充分考虑校园的发展,结合学校远期事业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校园的开放功能;
2.立足国情校情,注意节能、节地、生态保护和运行的经济性;
3.创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
4.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创造校园特色美;
5.原则确定校园功能的相对分区。
第十二条: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中有生命力的风格风貌;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强制性拆除危险建筑和违章建筑。
第十三条:校园原有建筑的修缮要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为了保证旧建筑的外立面与整体环境协调,修缮施工图必须经过基建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专业论证和按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一经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进行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编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教育部将不予审批。基建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规划管理工作。(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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